[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49/GM/88號批示

公報編號:

20/1988

刊登日期:

1988.5.16

版數:

1798

  • 按照本地市場條件,設立關于招募專門技術勞工或在澳門不能正常動用之勞工。
被廢止 :
  • 第21/2009號法律 - 聘用外地僱員法。
  •  
    相關法規 :
  • 第12/GM/88號批示 - 關於輸入勞動力。
  • 第49/GM/88號批示 - 按照本地市場條件,設立關于招募專門技術勞工或在澳門不能正常動用之勞工。
  • 第39/GM/90號批示 - 關於暫時中止招聘非本地居住合約勞工,但公共利益建設的必須工人除外。
  • 第298/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及五月十六日第49/GM/88號批示之中文本。
  •  
    相關類別 :
  • 外地勞工 - 非本地勞工的逗留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21/2009號法律 廢止

    第49/GM/88號批示

    一、如屬專業勞工或基於本地市場之條件一般無法在澳門招聘之勞工,總督得根據第12/GM/88號批示之規定,許可外地勞工提供勞務,並由其僱主實體負責看管之。

    二、招聘該等勞工時,須依循第12/GM/88號批示所規定之步驟,並須遵守下列特別規定:

    a) 第12/GM/88號批示第九點所指有利害關係之實體之申請書應:

    a.l. 列出擬招聘之勞工之名單,並根據第一點之規定說明須招聘該等勞工之理由;

    a.2. 附同有關提供勞務之合同之式樣;

    b) 申請書須附同勞工事務署之意見書而組成,該署就有關個案須主要考慮:

    b.l. 可招聘之具備擬進行之工作所要求之資格之本地勞工;

    b.2. 審議關於擬招聘之勞工之專業職務說明,以便結論出該勞工所擔任之職務可否視為專業職務;

    b.3. 招聘具上指資格之勞工對本地勞工之專業培訓是否有幫助;

    b.4. 審議所提出之招聘條件,尤其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第九點d項之規定所要求之最基本要件;

    c) 經濟司之意見書非為必需,且得要求其他實體提供意見,尤其招聘外地勞工在酒店業或同類業務之場所工作時,得要求旅遊司提供意見;

    d) 作出許可批示後,卷宗須送交澳門保安部隊指揮官,以便其決定是否許可名單中之勞工進入本地區並在本地區逗留。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