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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和第八款、第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姍桃絲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七年三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的960點。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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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14,048.00(澳門幣肆拾壹萬肆仟零肆拾捌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14,048.00(澳門幣肆拾壹萬肆仟零肆拾捌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伯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郭小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雄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員鄧美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文員古夢思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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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4,908.00(澳門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零捌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44,908.00(澳門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零捌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鄧穎峰;
委員:技術員陳君儀;
候補委員:一等督察盧玉泉。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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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71,7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71,7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Jorge Humberto Valmor da Cruz Sobral;
委員:科長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尉東君。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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