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5

刊登日期:

2005.4.6

版數:

2078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85/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 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
  • 第9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以及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的職務:

    主任:朱琳琳

    副主任:沈偉強

    二、上款所指委任為期兩年,可續期。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5

    刊登日期:

    2005.4.6

    版數:

    2078-2079

    • 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已更改 :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諮詢組織。
  • 第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相關類別 :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規定的代表:

    沈偉強。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及第五款規定的社會人士:

    Rui Afonso (艾維斯), 副主席;

    駱偉建*,副主席;

    Frederico Rato (陶智豪*);

    許昌;

    馮瑞棠;

    楊允中;

    劉淑強。

    二、依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委任余文峰以兼任制度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

    三、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以及秘書長的任期均為兩年,可續期。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

    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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