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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駱偉健”
應改為:“駱偉建”;
原文為:“陶志豪”
應改為:“陶智豪”。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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