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以及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的職務:
主任:朱琳琳
副主任:沈偉強
二、上款所指委任為期兩年,可續期。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規定的代表:
沈偉強。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及第五款規定的社會人士:
Rui Afonso (艾維斯), 副主席;
駱偉建*,副主席;
Frederico Rato (陶智豪*);
許昌;
馮瑞棠;
楊允中;
劉淑強。
二、依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委任余文峰以兼任制度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
三、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以及秘書長的任期均為兩年,可續期。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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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