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兩缺及第一職階二等文員兩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為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第30/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一般規定,茲公佈進行特別考試,招收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入職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100名,以填補法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現有50個空缺及作為備聘人員以填補在課程有效期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將出現的第一職階初級書記員之職位空缺。

1.投考條件

1.1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1.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1.1.2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1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條件;

1.1.3至少具有十一年級學歷或同等學歷。

2.任職資格課程的甄選方法

2.1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依次採用的甄選方法如下:

2.1.1知識試,旨在評審應考人在下列各方面的綜合知識:

(一)常識;

(二)數學;

(三)作為電腦使用者的電腦技術;

(四)中文及葡文;

2.1.2心理測驗;

2.1.3履歷審查;

2.1.4專業面試。

2.2除履歷審查和專業面試外,每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2.3心理測驗可分多個階段進行,當中任一階段均可屬淘汰性質。

2.4應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一科目的知識考試、心理測試和專業面試,即被淘汰。

3.評分制度

3.1知識試、履歷審查及專業面試,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

3.2心理測驗的評分以評語“極為合適”、“十分合適”、“合適”、“合適但有所保留”及“不合適”表示,而相應得分為20、16、12、8及0。

3.3將應考人於各項甄選方法中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應考人的總成績。

3.4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知識試總得分的權重應為其餘甄選方法權重的兩倍。

3.5知識試總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以及心理測驗所得評語為“不合適”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4.考試範圍、日期、時間和地點

4.1知識試範圍如下,旨在評審應考人在下列各方面的綜合知識:

4.1.1常識:

——中國歷史、地理、文化;澳門歷史與地理、及中外文化交流;澳門政治、經濟及法律。

4.1.2數學:

——數學運算、代數運算、財務數學、比例、百分比、概率、排列與組合之基礎知識。

4.1.3電腦:

——微軟Word操作

•簡單文字編輯功能、表格、版面設定、打印。

——微軟Excel 操作

•儲存格的處理、工作表格式、公式和函數的運用、圖表及物件的運用。

4.1.4中文及葡文:

——基礎知識:錯別字、詞義辨析、成語;

——語法;

——閱讀理解;

——作文。

4.2進行知識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與被接受投考人之確定名單一併公佈。

4.3進行心理測驗和專業面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另行公佈。

5.報考方式、期限和地點

5.1入學試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開考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首個工作日起計。

5.2報考者需向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主席提交申請書,且於指定限期前及辦公時間內將申請書送交或以雙掛號郵遞方式寄往南灣羅保博士街 1-3 號國際銀行大廈 18 樓的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申請書應附同下列文件:

5.2.1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詳盡履歷;

5.2.2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詳盡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對投考屬重要的工作評核。

5.3 5.2所指的申請書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格式七報名表格,該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

6.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代任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馮文莊

正選委員:由法官委員會建議任命的法院司法官周艷平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院司法官劉因之

候補委員:由終審法院院長建議任命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表、代書記長Júlio António Bento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長辦公室代表、檢察長辦公室顧問鄭幸捷

7.最後評核名單

7.1最後評核名單經行政長官認可後,將張貼於培訓中心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7.2任職資格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學員報到地點將連同最後評核名單一併公佈。

8.有效期

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評核名單公佈當日起計。

9.現有空缺的分配

各級法院辦事處 ——35個

檢察院辦事處——15個

10.任職資格課程

10.1修讀課程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將依其於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或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

10.2修讀時所用制度及薪俸

10.2.1修讀課程時所用制度為:

(一)定期委任制度,適用於本身為公務員者;

(二)編制外合同,適用於在修讀課程前為服務人員者;

(三)散位合同制度,適用於其他情況。

10.2.2修讀任職資格課程的學員,收取公職薪俸表中索引點240點的相應報酬,而本身為公務員的學員可選擇收取其原薪俸。

10.3上課地點及課程大綱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課程大綱,任職資格課程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某一法院的辦事處及檢察院的辦事處進行。

10.4評分制度

10.4.1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結束前,學員須參加課程大綱所列課目的筆試;筆試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

10.4.2學員於上款所指各項筆試的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即為學員在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的成績。

10.4.3於工作實務培訓階段內,導師須於某一法院的辦事處及檢察院的辦事處的每一培訓階段結束時,按0至20分的評分制,對由其監督的學員的表現評分,並將成績呈交教學委員會。

10.5最後評核及名次

10.5.1任職資格課程結束後,入學試典試委員會應對學員作最後評核,並編定有關名單;最後評核是依學員在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及工作實務培訓階段所得分數分別以40%及60%的權重計出學員的總成績。

10.5.2在最後評核名單中,按學員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參酌下列優先排序準則以確定名次:

(一)於工作實務培訓階段得分較高;

(二)於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得分較高;

(三)於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進行的中文及葡文筆試得分較高;

(四)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成績較佳;

(五)學歷較高;

(六)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中的履歷審查得分較高。

10.5.3參酌上款所指準則後,如得分仍然相同,則由入學試典試委員會負責另訂其他優先排序準則。

10.5.4總成績低於10分的學員,視為不及格。

10.5.5最後評核名單經行政長官認可後,由典試委員會主席安排將之張貼於培訓中心及送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備聘人員

11.1合格完成任職資格課程的人,即成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入職職級的備聘人員。

11.2備聘狀況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該有效期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一年。

12.職務性質

初級書記員負責執行其所屬的科或輔助組的外勤工作,以及在有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參與的聽證及措施中提供協助,並在部門有需要時,執行獲指派的屬訴訟上的文書處理、卷宗編排及有關手續等工作。

初級書記員尚負責執行經上級命令分配的其他同類性質的職務或適用法例規定的其他職務。

13.薪俸

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及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附表一內所載的310點。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勞 工 事 務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及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普通考試方式招考勞工督察實習員三十名,以填補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二十四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 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實習空缺被填補後,有關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隨即終止。

2.報考條件

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以及緊接幾條有關擔任公職的任用的一般要件,且具有最少十一年級或同等學歷之人士均可報考。

3.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會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澳門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地下勞工事務局勞工督察實習員報考收件處。

3.1應遞交的文件:

3.1.1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及

c)履歷。

3.1.2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 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及

d)履歷。

3.2報考人如屬勞工事務局人員,且有關文件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得豁免遞交3.1.2中的a)、b)和c)項中所指的文件,但須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職務性質

勞工事務局勞工督察之職能包括在勞動關係及勞動條件的領域內進行巡查,在工作場所或在勞動監察廳,分析所有對完全瞭解受檢查情況所需之資料,確保對有關法例及規則的遵守,尤其是勞資關係法律制度、勞工稽查章程、工業場所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及澳門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等規範之執行;並對所發現之違犯進行起訴。

5.薪俸

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薪俸索引表,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之薪俸點為260點。

6.實習的甄選

錄取就讀實習之開考,採用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三部份。

成績以0至10分表示。

6.1知識考試包括綜合文化知識考試及專業知識考試兩部份,綜合文化知識考試佔知識考試成績的35%,考試時間為1小時,得分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不得參加專業知識考試;專業知識考試佔知識考試成績的65%,考試時間為2小時,得分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不得參加專業面試。

6.1.1綜合文化知識考試的範圍包括中文、葡文、英文及數學。

6.1.2專業知識考試包括以下法例: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七月二十六日第24/2004號行政法規——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c)十二月十三日第545/99/M號訓令——指定勞工暨就業局作為有權限當局,以履行源自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在澳門執行有關公約之義務;

d)九月十八日第60/89/M號法令——規定勞工暨就業局勞工事務稽查廳之工作;

e)七月二十七日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

f)十月九日第52/95/M號法令——保障男女勞工在就業上獲平等之機會及待遇;

g)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h)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

i)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中止勞動關係以及減少工作時數時應遵守之規則;

j)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號法令——工業場所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

1)二月十九日第2/83/M號法律——違反工業場所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之處罰;

m)五月二十二日第37/89/M號法令——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衛生與安全總規章;

n)二月十八日第13/91/M號法令——違反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衛生與安全總規章之處罰;

o)七月十九日第44/91/M號法令——澳門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

p)九月十四日第67/92/M號法令——違反澳門建築安全與衛 生章程之處罰;

q)七月十二日第34/93/M號法令——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

r)九月五日第48/94/M號法令——違反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之處罰;

s)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輸入勞動力;

t)五月十六日第49/GM/88號批示——關於招募專門技術勞工或在澳門不能正常動用之勞工;

u)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社會保障制度;

v)七月四日第32/94/M號法令——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

x)六月十四日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

z)六月二十五日第50/85/M號法令——招聘工作者制度;

za)八月二日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

應考人得使用上述法規作為考試參考。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6.2專業面試旨在確定及評估應考人與擔任職務所需之道德、公民品格、專業資格及經驗,為時約15至30分鐘。

6.3成績:

應考人成績採用以下方式計算,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CF =(AC+4PC+2EP)/7

CF =最終成績

AC =履歷分析

PC =知識考試

EP =專業面試

取得考試所有階段合格之應考人,方會被按加權算術平均分數順序排列,而排列於前三十名者方被錄取就讀實習課程。

7.實習制度

本實習課程為按三月一日第3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進行——勞工暨就業局勞工督察實習規章。

7.1期間

實習培訓課程為期一年。

7.2就讀實習制度及薪俸

就讀實習以下列其中一個制度為之:

a)散位,如非屬公務員,薪俸點為240點;

b)定期委任,如屬公務員,當其薪俸高於上項所指時則維 持原薪俸。

7.3實習大綱及評核

實習培訓課程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理論階段,第二階段為實踐階段,各為期半年。其確定的大綱按勞工暨就業局勞工督察實習規章執行,有關之評核制度亦按上述規章處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十一款的規定,自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算,實習之有效期為兩年。

8.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 陳景良

正選委員:廳長 雷文;及

處長 趙寶珠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吳惠嫻;及

一等高級技術員 余琴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法律範疇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Madeira de Carvalho e Rey, Ruy Alberto 7.5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世傑

委員: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副消防總長 駱偉文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消防區長 李俊華

委員:特級資訊督導員 譚鏡生

特級資訊督導員 陳東紅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之事,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筆試評核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新翼大樓地下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進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的名單內公布。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批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大樓,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暨青年局現公佈二零零四年度第三季財政資助表: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名 單

為履行有關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澳門大學現公佈二零零四年第三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 10/08/2004 $ 454,262.20 為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的日常運作費提供津貼(第二期)。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行政總監 黎日隆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文員三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李燦烽

“NAPE區中央區域美化工程——第十四至第十九地段之地面園林”公開招標競投

1.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施工地點:宋玉生廣場。

3.承攬工程目的:燈光及景觀美化。

4.最長施工期:180天(壹佰捌拾天)。

5.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7.臨時擔保:$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底價:不設底價。

10.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2.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900.00(澳門幣玖佰元整)。

14.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5%: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材料35%;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5%。

15.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李燦烽


港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三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按照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通 告

為達有關效力,茲通告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刊登之,有關為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海員職程第一職階海事部副主管一缺而透過考核方式進行的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無效。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政 府 船 塢

名 單

政府船塢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卓凱榮 7.9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政府船塢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蔣祺

委員:楊振雄

王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