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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任命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戴建業,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委員會高開賢委員代任。
二、上款所指的代任於有關主席委任批示所定期限屆滿日終結。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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