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3

刊登日期:

2003.6.5

版數:

2570

  • 當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名委員代任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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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任命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戴建業,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委員會高開賢委員代任。

    二、上款所指的代任於有關主席委任批示所定期限屆滿日終結。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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