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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一百零六條(二)項及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黃如楷、崔世昌為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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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主席──經濟局局長;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
二、上款所指的委任為期一年,可續期。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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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可續期: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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