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任命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戴建業,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委員會高開賢委員代任。

二、上款所指的代任於有關主席委任批示所定期限屆滿日終結。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