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5/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1

刊登日期:

2001.2.28

版數:

988

  • 給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4,4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4,4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副局長白浩文,或後補人副局長文綺華;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或其合法代任人;

    儲備暨會計科科長周凌珊,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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