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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4,4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4,4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副局長白浩文,或後補人副局長文綺華;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或其合法代任人;
儲備暨會計科科長周凌珊,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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