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之《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 ,作出本批示。
委任旅遊局一等高級技術員何為法學士為旅遊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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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之《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 ,作出本批示。
一、 委任社會工作局二等高級技術員曾慶遠法學士為社會工作局專責公證員。
二、本批示之效力可追溯至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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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人行使第14/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韋思理學士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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