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7/9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2/1991

刊登日期:

1991.6.8

版數:

2709

  • 訂定有關外聘人員在本地區提供服務期限的措施並協調領導和指導人員定期委任之終止和續期程序與外聘人員提供服務之終止和續期程序。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部份被廢止 :
  • 第60/92/M號法令 - 確定向葡萄牙共和國招聘前來澳門執行職務人員之章程--撤銷八月二十八日第五三/八九/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三七/九一/M號法令第一條。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相關法規 :
  • 第53/89/M號法令 - 訂定外聘人員在澳門政府機關擔任職務章程。
  • 第85/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已被廢止以及有關之法令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37/91/M號法令

    六月八日

    有關在外地聘用人員以及領導和指導人員的定期委任在本地區提供服務之原有期限現時為三年。

    與在本地聘用人員簽署之編制以外合約,法律規定得以相同期限為期。

    鑑於認為上述期限太長,在不妨礙於適當時對制度進行整體檢討的情況下,認為適宜即時將該期限減為兩年,一如截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為止生效之制度;

    又藉著這次立法機會,將領導和指導人員定期委任之終止和續期程序與在外地聘用人員提供服務之終止和續期程序互相配合;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0/92/M號法令

    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09號法律

    第三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章程第二十六條改為如下:

    第二十六條

    (規定)

    一、所簽署之編制以外合約係以不超過兩年為期,得以相同或較短期限續期。

    二、

    三、

    四、

    五、

    六、

    a)

    b)

    c)

    d)

    七、

    八、

    第四條——本法令由公佈日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