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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14/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以及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將葉炳權學士擔任社會工作局局長一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期一年,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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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