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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85/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7

版數:

8076-(752)

  • 修改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92/96/M號訓令第一條所定之分段支付-廢止第292/96/M號訓令。
廢止 :
  • 第292/96/M號訓令 - 修改為澳門國際機場提供一氣象雷達之合同之支付期-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319/95/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5/99/M號訓令

    十二月十三日

    鑒於有必要修改由Gematronik GmbH公司供應在澳門國際機場應用之氣象雷達的期限,按照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須修改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92/96/M號訓令所定之分段支付。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e)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將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92/96/M號訓令第一條所定之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1995 $ 12 086 182.00
    1996 $                 .00
    1997 $ .00
    1998 $ .00
    1999 $  1 342 910.00

    第二條——一九九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本地區總預 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5、項目8.053.002.04之撥款支付。

    第三條——一九九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本地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5、項目8.053.002.04之撥款支付。

    第四條——在本訓令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第五條——廢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92/96/M號訓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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