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之《關於保護東南亞和太平洋地區植物的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協定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協定係經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41125號法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政府公報》第一組,並經公布於一九五七年七月八日《政府公報》第一組之一九五七年七月四日之聲明更正。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協定之法令、協定之文本及更正聲明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第285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