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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政府行使《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第二部分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並由本人頒布:
獨一條——通過一九五六年七月二日在羅馬簽署之《關於保護東南亞和太平洋地區植物的協定》,以待批准;該公約之法文本及有關之譯本附於本法令。
命令公布及實施本法令之規定。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共和國政府大樓——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119期《葡萄牙政府公報》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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