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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34/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7

版數:

8076-(1264)

  • 將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之《關於保護東南亞和太平洋地區植物的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協定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協定係經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41125號法令通過。
相關法規 :
  • 第234/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之《關於保護東南亞和太平洋地區植物的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協定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協定係經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41125號法令通過。
  • 第41125號法令 - 通過一九五六年七月二日在羅簽署之《關於保護東南亞和太平洋地區植物的協定》,以待批准。
  • 第30/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為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羅馬簽署,及於一九六七年、一九七九年及一九八三年修正的《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植物保護協定》保管實體之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總幹事,有關協定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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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環境 - 國際法 - 其他 - 環境保護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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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4/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十二月九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之《關於保護東南亞和太平洋地區植物的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協定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協定係經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41125號法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政府公報》第一組,並經公布於一九五七年七月八日《政府公報》第一組之一九五七年七月四日之聲明更正。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協定之法令、協定之文本及更正聲明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第285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41125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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