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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8076-(206)-8076-(207)

  • 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相關法規 :
  • 第16/99/M號決議 - (立法會對一九七三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最低年齡的第138號公約延伸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
  • 第11/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 第210/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11/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以待批准。
  • 第5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訂於日內瓦的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通知書及該公約的中文譯本。區適用的通知書及該公約的中文譯本。
  •  
    相關類別 :
  • 勞工 - 國際法 - 其他 - 勞工事務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98號共和國總統令

    三月十九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b項之規定,命令制定法規如下:

    第一條

    批准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國際勞工會議上通過之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該公約係經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第11/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以待批准。

    第二條

    葡萄牙為遵守公約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聲明:

    a) 在其領土內,基礎、普及及義務教育為期九年,而強制就讀基礎教育於十五歲終止;

    b) 個人合同法律制度所包括之勞工之准予就業一般最低年齡為十六歲,而公職僱傭則為十八歲。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副署。

    總理 古德禮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第66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11/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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