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b項之規定,命令制定法規如下:
批准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國際勞工會議上通過之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該公約係經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第11/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以待批准。
葡萄牙為遵守公約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聲明:
a) 在其領土內,基礎、普及及義務教育為期九年,而強制就讀基礎教育於十五歲終止;
b) 個人合同法律制度所包括之勞工之准予就業一般最低年齡為十六歲,而公職僱傭則為十八歲。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副署。
總理 古德禮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第66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