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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八月十八日第28/81/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58/84/M號法令所規定之制度現已不合時宜,故須廢止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廢止八月十八日第28/81/M號法令。
廢止六月三十日第58/84/M號法令。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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