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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99/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二日

鑑於八月十八日第28/81/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58/84/M號法令所規定之制度現已不合時宜,故須廢止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28/81/M號法令之廢止)

廢止八月十八日第28/81/M號法令

第二條

(第58/84/M號法令之廢止)

廢止六月三十日第58/84/M號法令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