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70/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4/1999

刊登日期:

1999.11.1

版數:

4615

  • 廢止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二日第65/86/M號訓令。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廢止 :
  • 第11/92/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各種護照之發給及簽發章程─若干撤銷。
  • 第65/86/M號訓令 - 核准通行證發給章程--撤銷四月十六日第八三/八三/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9/1999號行政法規 - 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件簽發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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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旅遊證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70/99/M號法令

    十一月一日

    鑑於澳門身分證明司之權限,以及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須廢止規範某類旅行證件之批給及發出之法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下列法規:

    a)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號法令

    b)三月二十二日第65/86/M號訓令。

    第二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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