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澳門身分證明司之權限,以及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須廢止規範某類旅行證件之批給及發出之法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廢止下列法規:
a)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號法令;
b)三月二十二日第65/86/M號訓令。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