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172/GM/99號批示

本人根據六月十二日第35/GM/97號批示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命令以中文公布四月五日第28/88/M號法令之最初文本及經二月十一日第12/91/M號法令、六月二十一日第29/93/M號法令及九月十五日第40/97/M號法令修改之現行文本。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法令 第28/88/M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