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9/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9/1999

刊登日期:

1999.9.27

版數:

3573

  • 撤銷澳門利宵中學——若干廢止。
被廢止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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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律 - 訂定澳門教育制度的總綱。
  • 第81/92/M號法令 - 訂定教育暨青年司現組織架構--若干撤銷。
  • 第24/97/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利宵學校之組織——若干廢止。
  • 第35/SAAEJ/98號批示 - 規定教育暨青年司司長負責向直至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學年結束為止(包括第二階段考試)已就讀於以葡語為教學語言之官制官校或私校之學生發出證明書和文憑,並向其後就讀於以葡語為教學語言之官制私校之學生發出證明書和文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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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中學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澳門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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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廢止

    第49/99/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

    以葡語為教學語言之官立教育已在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學年按教學試驗制度被納入中葡教育,並在二龍喉中葡小學及高美士中葡中學開展其活動,而澳門本身之教育制度亦隨著該納入程序之完成而得以完整。

    與此同時,澳門葡文學校已投入運作,並開辦基礎教育及中學教育,確保了所有有意在葡國國家教育制度內繼續其學業之人能有所選擇。

    因此,授予澳門利宵中學之任務視為已經完成,而該任務之來源可追溯到一八九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之律令。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撤銷澳門利宵中學(以下簡稱利宵中學)。

    第二條

    (財產)

    一、將一直供利宵中學使用之校舍撥歸澳門理工學院。

    二、將分配予利宵中學之財產,包括檔案在內,轉移予教育暨青年司(DSEJ),而該司得在遵守相關之行政程序後,將該等財產重新分配予其各從屬機構及組織附屬單位。

    三、教育暨青年司尚得建議將不適合從屬機構及組織附屬單位使用之財產報廢,並將之轉歸澳門理工學院或公共學校網絡內之其他私立教育機構。

    第三條

    (職位之取消)

    取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之附表I第II點內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設立之職位。

    第四條

    (證明書之發出)

    以往由利宵中學負責之發出有關情況或活動之證明書之程序,須按照八月二十八日第35/SAAEJ/98號批示之規定進行。

    第五條

    (修改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

    廢止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e項及第二款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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