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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7/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34/1999

刊登日期:

1999.8.23

版數:

3113

  • 將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137/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20/93號法令 - 通過《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待批准。
  • 第222/93號通告 - 茲公布對《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作之修改,該公約係經六月二十一日第20/93號命令通過以待批准。
  • 第105/99號通告 - 茲按命令公布:已通知作為《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33/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於紐約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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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環境 - 國際法 - 其他 - 環境保護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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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7/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四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六月二十一日第20/93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9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20/93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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