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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並為該等條文所定之效力,本人命令將《難民地位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共和國在國際上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第207/75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九十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第160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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