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更正

為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一組之八月二十八日第77/GM/98號批示外交部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中譯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甚於此;

政府根據憲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如下:”

更正為:“基於此;

政府根據憲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如下:”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於澳門政府印刷署

代署長 馬丁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