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為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一組之八月二十八日第77/GM/98號批示之外交部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中譯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甚於此;
更正為:“基於此;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於澳門政府印刷署
代署長 馬丁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