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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將在本年度下半年加緊進行之進入程序所包括之人員之調動,現宜延長二月二十三日第7/98/M號法令之待生效期。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二月二十三日第7/98/M號法令第五條修改如下:
本法規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本法規立即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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