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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自一九八九年起在澳門施行之社會保障制度規定,不屬其他強制性社會保障系統之為他人工作之勞工,須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繼上述規定,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制定,屬編制外散位制度之工人及助理員人員組別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權在年老及殘廢時受到保障,該等人員須登錄於社會保障基金,以確保其社會權利。其後,發覺某些組別之工作人員不屬於任一社會保障系統,因而認為有必要使該等人員亦享有上述社會利益。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本法規適用於以下包括市政廳及財政自治實體在內之澳門公共行政機構及機關之人員:
a)不屬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規定範圍且未在澳門退休基金會登錄之散位人員;
b)未在澳門退休基金會登錄之編制外合同人員;
c)無原職位且未在澳門退休基金會登錄之定期委任人員;
d)不能登錄於澳門退休基金會之編制內人員。
一、登錄、支付方式及供款數額須符合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之規定。
二、上條所指情況之工作人員必須由本法規開始生效之翌月起登錄於社會保障基金。
三、登錄之效力追溯至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如利害關係人於該日之後方開始為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則登錄之效力追溯至開始提供服務之日,但利害關係人須在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有關聲明。
四、首次登錄及供款之支付應在本法院開始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五、支付最後薪俸之實體負責上款所指之登錄表格之遞交及供款之支付。
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之人員。
因執行本法規而引致之負擔,須由第一條所指工作人員於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擔任職務之公共機關及機構之撥款或財政司為此目的所提供之其他撥款承擔。
(參看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第二十六期《政府公報》副刊所載之第28/98/M號法令)
本法規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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