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8/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2/1993

刊登日期:

1993.10.18

版數:

4155

  •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部份被廢止 :
  • 第6/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的制度。
  • 第21/2009號法律 - 聘用外地僱員法。
  • 第4/2010號法律 - 社會保障制度。
  • 第10/2015號法律 - 勞動債權保障制度。
  •  
    已更改 :
  • 第41/96/M號法令 -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關於延長失業津貼之批給期間)。
  • 第29/98/M號法令 -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核准社會保障制度)。
  • 第19/2008號行政法規 -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關於養老金的規定。
  •  
    廢止 :
  • 第84/89/M號法令 - 關於設立社會保障基金並取銷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障基金--撤銷八月十日第七八/八五/M號法令第五六條七款及第五九條至第六三條條文。
  • 第30/90/M號法令 - 關於確定疾病津貼制度事宜。
  •  
    相關法規 :
  • 第58/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第59/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若干廢止。
  • 第97/GM/93號批示 - 關於訂定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款額。
  • 第60/GM/94號批示 - 調整社會保障制度援助金--廢止十月十一日第九七/GM/九三號批示第一款。
  • 第82/GM/95號批示 - 調整社會保障制度之福利金--若干廢止。
  • 第49/GM/96號批示 -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c項所指救濟金之金額——廢止九月十六日第60/GM/94號批示。
  • 第37/GM/97號批示 -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f項及I項所指之疾病津貼及喪葬津貼之金額——廢止十月十一日第97/GM/93號批示。
  • 第38/GM/97號批示 - 規範發放結婚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之受益人之條件及其金額。
  • 第39/GM/97號批示 - 規範發放出生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之受益人之條件及其金額。
  • 第45/GM/98號批示 - 修改僱主實體及工人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之供款額——廢止十月十一日第96/GM/93號批示。
  • 第54/GM/98號批示 -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對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者給予援助及鼓勵之規章。
  • 第84/GM/99號批示 - 命令更改失業津貼之每日津貼金額——廢止十二月十四日第82/GM/95號批示關於失業津貼之部分。
  • 第164/GM/99號批示 - 調整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之每月金額。
  • 第1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規範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給予援助及鼓勵的事宜的規章──若干廢止。
  • 第22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准擴展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所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至自僱勞工。
  • 第22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社會保障制度展至自僱工--廢止第22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社會保障制度擴展至自僱勞工
  • 第2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a、b及c項所指的補助金每月金額。
  • 第9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a、b及c項所指的補助金每月金額。
  • 第1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及救濟金的每月金額。
  • 第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10/2015號法律 - 勞動債權保障制度。
  • 第24/2015號行政法規 -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93/M號法令

    十月十八日

    隨着一九八九年社會保障供款制度之建立,在改變對處於疾病、失業、年老及殘廢等狀況中勞工傳統之救濟及援助模式方面,首次邁出了決定性一步。

    現有之財政狀況及勞工與僱主實體之加入情況說明該制度已得到鞏固,故在該制度建立三年後,有必要對之作若干修正,以擴大有關福利,並使臨時勞工亦獲得社會保障之給付。

    由此,在加強對勞工之社會保護與逐漸普及社會保障制度方面邁出新一步。

    基於此;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第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2007號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2007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七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

    第五節

    因勞動關係中而生之債權

    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15號法律

    第四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

    第四十一條

    一、**

    二、*

    三、**

    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1/2009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

    第四十二條至第六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

    ———

    附件*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010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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