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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8/M號法令

六月二十九日

鑑於將在本年度下半年加緊進行之進入程序所包括之人員之調動,現宜延長二月二十三日第7/98/M號法令之待生效期。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二月二十三日第7/98/M號法令之修改)

二月二十三日第7/98/M號法令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立即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