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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由於有需要使各辦事處之組織架構能配合由新《刑事訴訟法典》賦予檢察院之職責,故作出了法律上之修改,繼而在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附表一之刑事預審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上,規定了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消助理記職級之四個職位,因有關人員須調入檢察院辦事處之人員編制。
然而,鑑於刑事預審法院仍有許多案件正等處理,不宜立即調任四位人員,故須將調任期限延至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之附表一中有關刑事預審法院辦事處之人員編制修改如下:
組成:中心科及兩個程序科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法院書記長 | 1 |
司法文員 | - | 法院書記 | 2 |
- | 助理書記 | 9 a) | |
- | 庭差 | 4 b) | |
- | 法院繕錄員 | 8 |
a)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取消四個職位,因有關人員須調入檢察院辦事處之人員編制;
b)兩個職位出現空缺時予以取消。
* 請查閱:第19/2000號行政法規
本法規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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