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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M號法令

二月二十三日

由於有需要使各辦事處之組織架構能配合由新《刑事訴訟法典》賦予檢察院之職責,故作出了法律上之修改,繼而在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附表一之刑事預審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上,規定了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消助理記職級之四個職位,因有關人員須調入檢察院辦事處之人員編制。

然而,鑑於刑事預審法院仍有許多案件正等處理,不宜立即調任四位人員,故須將調任期限延至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第52/97/M號法令之附表一)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之附表一中有關刑事預審法院辦事處之人員編制修改如下:

刑事預審法院 *

辦事處

組成:中心科及兩個程序科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法院書記長 1
司法文員 - 法院書記 2
- 助理書記 9 a)
- 庭差 4 b)
- 法院繕錄員 8

a)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取消四個職位,因有關人員須調入檢察院辦事處之人員編制;

b)兩個職位出現空缺時予以取消。

* 請查閱:第19/2000號行政法規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法規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