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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1/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26/1997

刊登日期:

1997.6.30

版數:

790

  • 修正二月八日第4/GM/93號批示第四及第五款,該批示係訂定司法官員之抵償金額及住宿津貼金額。
被廢止 :
  • 第39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司法官得享有的居所權利。
  •  
    相關法規 :
  • 第55/92/M號法令 - 通過澳門法院官員通則及澳門司法高級委員會成員及澳門司法委員會成員通則及有關組織。
  • 第4/GM/93號批示 - 訂定司法官員之抵償金額及住宿津貼金額。
  • 第41/GM/97號批示 - 修正二月八日第4/GM/93號批示第四及第五款,該批示係訂定司法官員之抵償金額及住宿津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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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司法機關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9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1/GM/97號批示

    因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一月二十日第4/GM/93號批示落實了司法官之住宿權利。

    為合理管理現有資源,須略為修改上述批示以使該批示符合對其起着補充適用作用之一般制度之規定。

    基於此;

    根據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本人命令:

    一、一月二十日第4/GM/93號批示之第四款及第五款修改如下:

    第四款:獲發給第一款a項所指津貼之司法官無須履行任何對待給付。

    第五款:屬因職務而獲分配房屋之情況,須履行之對待給付應視乎司法官之住宿權利屬第一款b項或c項之形式而定,分別為其薪俸之2%或3%。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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