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9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7/1997

刊登日期:

1997.2.17

版數:

173

  • 規範船舶及船艇所使用之旗幟及其他可視信號——廢止一九六九年四月十八日第48974號命令。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廢止 :
  • 及其它...
  •  
    相關法規 :
  • 第58/96/M號法令 - 對船舶進行分類--若干廢止。
  • 第4/97/M號法令 - 規範確定在澳門港務局登記之船舶及船艇之安全船員人數之程序——若干廢止。
  • 第5/97/M號法令 - 規範船舶及船艇所使用之旗幟及其他可視信號——廢止一九六九年四月十八日第48974號命令。
  •  
    相關類別 :
  • 般舶的分類、技術規定及安全規定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5/97/M號法令

    二月十七日

    鑑於有必要規範進出本地區港口之船舶及船艇所使用之旗幟及其他可視信號。

    基於此;

    經聽取諮諟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旗幟及其他信號之使用)

    在港口及海事管轄之其他區域,船舶及船艇僅得懸掛有關國家之國旗、《國際信號規則》及《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內所規定之旗幟及其他信號、船東公司之標誌,以及負責澳門對外關係國家之國

    第二條

    (處罰)

    不遵守上條之規定應科處罰款,但罰款金額不得超過違反《澳門港務局規章》所科處之最高罰款額,且不影響倘有之刑事責任。

    三條

    (廢止)

    廢止公布於一九六九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政府公報》內之一九六九年四月十八日第48974號命令。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