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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53/1996

刊登日期:

1996.12.31

版數:

3175

  • (第48/96/M號法令)
相關法規 :
  • 第48/96/M號法令 - 核准《刑事訴訟法典》。
  •  
    相關類別 :
  • 刑事訴訟法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第三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內公布之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以及由該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公布時有不準確之處,故須作出有關更正;現將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及《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二款全文再行公布如下:

    第五條

    (廢止)

    一、....................

    二、尤其廢止:

    a)公布於一九三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之一九三一年二月十二日第19341號命令、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第19639號命令、一九三一年八月一日第20147號命令及一九三二年二月十三日第20891號命令;

    b)公布於一九三九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三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29636號法令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以及一九三九年六月十五日第9242號訓令;

    c)公布於一九四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之一九四五年五月二日第34564號法令及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0989號訓令;

    d)公布於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日第35043號法令及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36198號命令;

    e)一九四七年七月一日第36387號法令第二條及第四條、公布於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14062號訓令以及公布於一九六零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六零年四月二十二日第17692號訓令;

    f)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三日第35007號法令、公布於一九四八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第12175號訓令、公布於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日第17076號訓令以及公布於一九六零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六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17917號訓令;

    g)公布於一九五三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五三年四月十日第39157號法令第三條;

    h)公布於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五日第40033號法令及一九五五年二月三日第15237號訓令;

    i)公布於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七日第41075號法令及一九五七年六月八日第16318號訓令;

    j)公布於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42756號法令及公布於一九六零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六零年二月四日第17573號訓令;

    l)公布於一九六一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六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3460號法令第三條及一九六一年二月十三日第18266號訓令;

    m)公布於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六九年三月十四日之第2138號法律第一條及第2139號法律;

    n)公布於一九七四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五月三十一日第185/72號法令第一條及五月二十五日第340/74號訓令;

    o)公布於一九七四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之六月二十八日第292/74號法令第一條及第二條;

    p)公布於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五月四日第320/76號法令;

    q)公布於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五月十三日第352/76號法令;

    r)公布於一九七六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七月二十三日第591/76號法令;

    s)公布於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之十一月三日第605/75號法令及九月六日第377/77號法令;

    t)公布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之十月二十三日第425/85號法令;

    u)三月二日第17/92/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a及b項以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v)九月二十八日第16/92/M號法律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x)十二月十一日第65/95/M號法令

    第四百七十一條

    (以日計勞動代替罰金)

    一、...................

    二、法官得要求社會重返部門提供補充資料,尤其是關於勞動地點與時間之資料。

    三、...................
    四、...................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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