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期
第一組
澳門政府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一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副刊
第二副刊
第三副刊
第四副刊
目 錄
澳 門 政 府
- 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第四十八條(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之開始生效)
- 修改八月十九日第21/96/M號法律第十四條(吸煙之預防及限制措施之開始生效)
- 定出儲金局就管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應得之全年報酬
- 核准「車輛使用牌照稅」之新標誌式樣
- 許可就執行澳門文化中心大樓工程訂立合同
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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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GM/96號批示,為一九九七年度定出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中所提及之補償金額
副刊
目 錄
澳 門 政 府
- 許可就執行「住宅樓宇(第六座)及路環監獄醫療站之修葺及改善」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第二副刊
目 錄
澳 門 政 府
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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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GM/96號批示,制定有關《機動車輛稅》之M/2、M/3、M/4、M/5、M/6及M/7格式之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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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GM/96號批示,廢除有關營業稅範疇內在作修改時所用之M/1-A格式申報表,並修改該稅項之M/1格式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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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GM/96號批示,核准《機動車輛稅規章》所指有關豁免之特別標誌
第三副刊
目 錄
澳 門 政 府
- 許可總督於一九九七年內徵收本地區稅捐、稅項及其他收益,獲得其他對財政管理所不可缺少之資源,以及許可總督使用有關所得,以支付已登錄或將錄在一九九七年本地區總預算(OGT)內之公共開支。
第四副刊
目 錄
澳 門 政 府
- 核准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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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GM/96號批示,將路氹填海區發展辦公室(GADA)之存續期延長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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