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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房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儲金局有權收取報酬,金額每年由訓令公佈,以支付管理該基金之費用。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e項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在一九九六經濟年度撥給儲金局澳門幣三十五萬圓作為管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第二條——上條所指費用由房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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