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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24/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3/1996

刊登日期:

1996.12.30

版數:

2543

  • 核准「車輛使用牌照稅」之新標誌式樣。
被廢止 :
  • 第257/97/M號訓令 - 核准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之標誌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16/96/M號法律 - 設立車輛使用牌照稅,並通過《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及有關附件——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車輛使用牌照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57/97/M號訓令 廢止

    第324/96/M號訓令

    十二月三十日

    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設立了車輛使用牌照稅及通過其有關規章,以便能夠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為方便徵收,而不影響該制度之效益,澳門市政廳曾與多間在本地區經營的銀行聯繫,旨在效法其他稅項的繳納方式,使車輛使用牌照稅可於銀行櫃台繳納。

    為此,有需要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的標誌式樣。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第二條之規定,總督決定:

    獨一條: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的標誌式樣由本訓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標誌式樣取代。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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