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0/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7/1996

刊登日期:

1996.9.9

版數:

1942

  • 訂定對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李維士大廈之房屋負不可轉讓負擔之五年期間之開始計算日期。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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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4/89/M號法令 - 將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六/八三/M號法令施行於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會員(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第50/96/M號法令 - 訂定對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李維士大廈之房屋負不可轉讓負擔之五年期間之開始計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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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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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50/96/M號法令

    九月九日

    第一條

    (期間)

    對於出售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所建之李維士大廈第一期及第二期之獨立單位,一月十六日第4/89/M號法令第三條所指之負不可轉讓負擔之五年期間,自訂立有關之附消費借貸及抵押之買賣預約合同之日起計。

    第二條

    (許可)

    依據上條之規定而作出之轉讓必須經總督許可;總督給予許可係根據訂立有關預約合同之日期及入伙日期之有關證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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