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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4/96/M號法律

八月十九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編制外合同人員扣除的退還

第一條

(扣除的退還)

一、在退休基金會登記的編制外合同人員,得申請退還由其本人為退休及撫卹目的作出的扣除,只要有關合同是由行政當局主動使它失效或解除。

二、上款規定不適用於因紀律程序而被終止聯繫的情況。

第二條

(退還的款項)

退還扣除的款項相當於實際由服務人員所承擔並轉移到退休基金會的款項。

第三條

(程序)

扣除的退還應於聯繫終止後九十日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

第四條

(退還的效力)

扣除退還所涉及的服務時間不得為其他目的再作計算,特別是為退休及撫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