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8/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9/1996
刊登日期:
1996.7.15
版數:
1242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為澳門元十萬元、二十萬元或五十萬元,並由市政署按照其制定之技術標準確定。
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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