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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8/96/M號法令
七月十五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為澳門元十萬元、二十萬元或五十萬元,並由市政署按照其制定之技術標準確定。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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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為澳門元十萬元、二十萬元或五十萬元,並由市政署按照其制定之技術標準確定。
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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