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8/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9/1996

刊登日期:

1996.7.15

版數:

1242

  • 訂定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
經適應化處理 :
  • 第27/2024號法律 -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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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8/96/M號法令 - 訂定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
  • 第168/96/M號訓令 - 核准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保險費表及條件。
  • 第169/96/M號訓令 - 核准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之條件。
  • 第27/97/M號法令 - 設立在澳門地區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之新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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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保險 - 宣傳及廣告類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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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96/M號法令

    七月十五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為澳門元十萬元、二十萬元或五十萬元,並由市政署按照其制定之技術標準確定。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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