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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6/M號法令

七月十五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為澳門元十萬元、二十萬元或五十萬元,並由市政署按照其制定之技術標準確定。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