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6/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2/1996

刊登日期:

1996.5.27

版數:

986

  •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以租賃或轉租方式批出之土地)之第一條。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51/83/M號法令 - 訂定有關以租賃方式批給市區土地及市區利益土地引致之權力範圍規則。
  •  
    相關類別 :
  • 土地法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26/96/M號法令

    五月二十七日

    獨一條

    (修改第51/83/M號法令第一條)

    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一、以租賃或轉租方式批出都市性土地或供都市利用之土地而生之權利,包括有權按照有關設權憑證所定之用途且遵守該憑證所定之限制,進行興建或改建工程;在租賃期或轉租期屆滿前,又或在租賃或轉租關係未解除期間,承批人或轉承批人繼續保有已興建之建築物之所有權;在租賃期或轉租期屆滿後又或租賃或轉租關係解除後,則適用土地法所定之改善物制度。

    二、在遵守土地法對移轉因批出或轉批土地而生之狀況所定之條件下,得移轉上款所指之建築物之所有權,尤其得按分層所有制為之。

    三、當有關合同容許以租賃方式轉批土地時,對因該轉批而生之權利所作之登記,以登錄方式為之,在登錄時須提及有關權利人、期間與年租金以及扼要指出如何利用有關土地。

    四、如轉租僅涉及所批出之房地產之一部分,則須另作獨立之標示,對於該部分之房地產,有關批出或轉批土地之登錄繼續有效,直至有關權利消滅為止。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