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1/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7/1996
刊登日期:
1996.4.22
版數:
926
獨一條──七月十六日第35/90/M號法令第一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一條──經八月七日第37/95/M號法令修改之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有關自用車輛運輸權之規定,適用於在本地區以一般委任方式提供服務之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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