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第一組
澳門政府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目 錄
澳 門 政 府
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之中文本,內容係訂定社會設備獲得社會工作司發給准照所應具備之一般條件
- 調整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載為計算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應實現之損害賠償之最高月薪額
- 發行及流通以「鼠年」為主題之特別郵票及一套郵票集
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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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GM/96號批示,設立氹仔運動場綜合體育館籌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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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GM/96號批示,對於非因免除手續及支付費用制度而受惠、且又擁有在兩日內使用澳門國際機場之機票之旅客,可豁免支付費用而獲許進入本地區
運輸暨工務政務司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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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SATOP/96號批示,核准調整由澳門港務局提供服務及發出文件所徵收之手續費之總表──廢止七月十三日第90/SATOP/92號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