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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按照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七條四款規定,由國際機場進入澳門的過境旅客豁免手續及費用。
又鑑於對由其他邊境站入境往國際機場的過境旅客不應有差別待遇。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二款,總督命令如下: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沒有在手續及繳費豁免制度受惠的旅客,祇要持有兩天內在澳門國際機場使用的機票,則豁免繳付本地區入境許可的費用。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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