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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GM/96號批示

公報編號:

4/1996

刊登日期:

1996.1.22

版數:

126

  • 對於非因免除手續及支付費用制度而受惠、且又擁有在兩日內使用澳門國際機場之機票之旅客,可豁免支付費用而獲許進入本地區。
被廢止 :
  • 第4/2003號法律 -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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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55/95/M號法令 -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6/GM/96號批示 - 對於非因免除手續及支付費用制度而受惠、且又擁有在兩日內使用澳門國際機場之機票之旅客,可豁免支付費用而獲許進入本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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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一般居留制度 - 治安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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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2003號法律 廢止

    第6/GM/96號批示

    鑑於按照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七條四款規定,由國際機場進入澳門的過境旅客豁免手續及費用。

    又鑑於對由其他邊境站入境往國際機場的過境旅客不應有差別待遇。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二款,總督命令如下: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沒有在手續及繳費豁免制度受惠的旅客,祇要持有兩天內在澳門國際機場使用的機票,則豁免繳付本地區入境許可的費用。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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