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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2/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1996
刊登日期:
1996.1.22
版數:
125
調整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載為計算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應實現之損害賠償之最高月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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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第254/97/M號訓令
- 調整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指之最高月薪額(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應給付之損害賠償)——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12/96/M號訓令。
相關類別
:
勞動關係及勞動合同
-
勞工事務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54/97/M號訓令
廢止
第12/96/M號訓令
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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