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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氹仔綜合運動場將於短期內落成,對本地區體育設施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時刻。
考慮到管理、保養及運作等相關事務的多樣性及複雜性,有需要立即組成一個確保該運動場運作的小組。
基此,總督行使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九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命令如下:
一、設立氹仔綜合運動場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備委員會。
二、籌備委員會由四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主任。委員會由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以批示委任。
三、籌備委員會負責:
四、籌備委員會直屬體育總署署長,存續期為六個月。
五、籌備委員會主任相當於處長,其他委員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報酬。
六、籌備委員會行政及財政分別由體育總署及體育發展基金負責。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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